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范民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丁啟印与被告赵洪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啟印,赵洪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033号原告:丁啟印,男,1977年0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范县。委托代理人:张敏,河南省范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洪魁,男,1974年0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范县。委托代理人:张宪伟,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山东省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啟印与被告赵洪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啟印于2015年0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啟印撤回起诉。��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丁啟印负担。审 判 长  张庆合审 判 员  郭 奇人民陪审员  孙仰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祝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