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57号原告潘某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12月8日。被告刘某,男,藏族。本院在审理潘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潘某某负担25元。审判员 罗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呷绒志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