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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苏剑辉与王彩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剑辉,王彩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982号原告苏剑辉,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方秀珠,福建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彩彬,女,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剑辉与被告王彩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无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剑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云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弘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