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法特清预初字第02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武现臣与北京步步高饮料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现臣,北京步步高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法特清预初字第02325号申请人武现臣,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肖晔,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步步高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水利局大华工业公司唐指山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徐景来。申请人武现臣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步步高饮料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起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武现臣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武现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武现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武现臣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孙 京代理审判员 蒙 瑞代理审判员 张 海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皓晖书记员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