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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位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221号原告位某某,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委托代理人任崇州,男,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委托代理人贾国华,男,系河南法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位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元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一起共同生活,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孩子:长子位某甲,1998年7月生;次子位某乙,1999年9月生。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合,共同生活期间经常生气吵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依法起诉要求:1、与被告离婚;2、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基础不错,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希望法庭能给原、被告一个和好的机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元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一起共同生活,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孩子:长子位某甲,1998年7月生;次子位某乙,1999年9月生。原告以婚后感情不和、经常生气打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为由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到庭陈述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充分证据,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位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位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梁士林审判员  耿华光审判员  刘立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守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