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商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李志刚与盐城市中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刚,盐城市中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商初字第00108号原告李志刚,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徐宏兵,江苏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中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高新产业园区龙乘路16号。法定代表人姚红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进章,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姚世忠,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刚与被告盐城市中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刚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6元,减半收取833元,由原告李志刚负担。审 判 员 朱凤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于海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