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俞美明与吴术宝、王木林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美明,吴术宝,王木林,杨汉荣,杨石祝,徐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507号申请执行人俞美明,居民。被执行人吴术宝,居民。被执行人王木林,居民。被执行人杨汉荣,居民。被执行人杨石祝(足),居民。被执行人徐友生,居民。申请执行人俞美明申请执行吴术宝、王木林、杨汉荣、杨石祝、徐友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15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俞美明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书面撤回对被执行人吴术宝、王木林、杨汉荣、杨石祝、徐友生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俞美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俞美明撤回对被执行人吴术宝、王木林、杨汉荣、杨石祝、徐友生的执行申请,终结(2014)南民初字第1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金宝执行员 武向阳执行员 姚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鹏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