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章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151号原告章某。被告安某,男,1961年2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2196102030210,汉族,户籍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白丹山村安更巷42号,现住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查桥金牛小区富康苑401、501室。委托代理人陆荣忠,江苏逸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伟,江苏逸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安某的起诉,这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章某负担。审判员 胡益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贤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