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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0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2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导区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导区支行,杨振五,范彩虹,吴志炎,杨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883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导区支行。法定代表人黄治国。被执行人杨振五。被执行人范彩虹。被执行人吴志炎。被执行人杨丽红。本院(2014)岳民初字第054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振五、范彩虹、吴志炎、杨丽红至今未按该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振五、范彩虹、吴志炎、杨丽红银行存款1054702.89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振五、范彩虹、吴志炎、杨丽红应得收入1054702.8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杨振五、范彩虹、吴志炎、杨丽红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紫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