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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魏强飞诉被告潘吉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强飞,潘吉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1657号原告:魏强飞,男,汉族,生于1989年1月28日。被告:潘吉有,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2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强飞诉被告潘吉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魏强飞要求撤回对潘吉有的起诉。本院认为,魏强飞申请撤回对潘吉有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强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魏强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芮发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