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小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付芬荣任元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芬荣,任元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小字第26号原告付芬荣,女,195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战富,巩义市大峪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元敏,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付芬荣诉被告任元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将该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叶茂人民陪审员 李丽芬人民陪审员 白聪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亚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