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执字第3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蒋连秀、蒋小桂等与蒋世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连秀,蒋小桂,蒋小丽,蒋世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303-1号申请执行人蒋连秀。申请执行人蒋小桂。申请执行人蒋小丽。被执行人蒋世财。本院在执行蒋连秀、蒋小桂、蒋小丽申请执行蒋世财关于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穷尽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蒋世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蒋世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全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全刑初字第2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该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需要再继续进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继续进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文审判员 卢志平审判员 胡秧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胜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