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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行监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吴红工伤行政确认纠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二中行监字第75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红,女,1977年1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同军(吴红之父),1952年3月18日出生。吴红因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本院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二中行终字第48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东城区人保局)是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具有对辖区内企业职工吴红所提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处理的行政职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中,吴红向东城区人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申请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东城区人保局所作京东人社工不受字(2014)第0013325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无不当。据此,原审所作判决驳回吴红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