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执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梁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执字第00200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49岁,汉族,农民,住黑山县某某镇。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48岁,台安县人,个体,现住台安县某某小区。本院在执行梁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2014)黑民初字第01871号民事判决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某某自动履行,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黑民初字第01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曹 磊审判员 武凤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