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寒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于淑强与齐云亮、张秀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淑强,齐云亮,张秀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寒民初字第464号原告于淑强。委托代理人王清志,潍坊寒亭金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云亮。被告张秀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淑强与被告齐云亮、张秀红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淑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相应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于淑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秀红名下的车牌号为鲁G×××××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牟爱平审 判 员 徐 霞代理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