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石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丁美超与谢磊、王玲、孙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美超,谢磊,王玲,孙红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石民初字第118号原告:丁美超,女,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谢磊,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王玲,女,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孙红艳,女,约40岁,汉族,居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美超与被告谢磊、王玲、孙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美超撤回对被告谢磊、王玲、孙红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丁美超承担。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佳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