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执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行与冯友林、陶春华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行,冯友林,陶春华,冯妤琪,冯安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1626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16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张继为,行长。被执行人冯友林,男,1969年5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陶春华,女,1974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冯妤琪,女,1994年8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冯安琪,女,1999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行与被执行人冯友林、陶春华、冯妤琪、冯安琪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因一时无法处置变现,且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新黄浦公证处(2014)沪新证执行字第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越峰审判员沈磊审判员卫志强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沈寅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越 峰审判员 李 越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