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上海勇鑫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勇鑫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倴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上海勇鑫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中路62号第二栋2楼207室。法定代表人:华烨,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旭、马洪斌,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泰东路008号。法定代表人:雷印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培军,系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聂伟,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案由:租赁费纠纷2014年7月29日,上海和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找到原告,要求租赁原告的250吨履带吊车,并承诺工期至少两个月,每日一结款,日租费5700元。2014年8月9日,原告将250吨履带吊车运至滦南县唐山万浦热电有限公司施工现场,8月12日开始施工,截止9月7日施工结束。2014年9月10日,上海和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出具《工程付款委托书》,委托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向原告付款,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出具承诺书,承诺先付租赁费150000元,尾款工程结束支付。2015年4月1日,原告以山东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上海和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唐山万浦热电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上海和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唐山万浦热电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租赁费170000元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27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2015年5月20日,本院裁定准予原告撤回对上海和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唐山万浦热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勇鑫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费100000元。调解书生效即履行;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95元由原告负担。调解书生效即交纳。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雨兴审 判 员 任作新代理审判员 姚振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慧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