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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00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祖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祖凤,郝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206-1号申请执行人张祖凤,女,1970年4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郝伟,男,1983年2月10日生,汉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咸中民终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郝伟价值10753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豫军代理审判员  徐 林代理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