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沟民初字第0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张丽伟与范立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伟,范立冬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沟民初字第01429号原告张丽伟,女,1966年10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范立冬,男,1968年10月30日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丽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