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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沟民初字第0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张丽伟与范立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伟,范立冬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沟民初字第01429号原告张丽伟,女,1966年10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范立冬,男,1968年10月30日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丽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