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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梁九与电白县盛大投资有限公司、电城镇人民政府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九,电白县盛大投资有限公司,电城镇人民政府,茂名市电白县电城镇海茂村委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第118号原告:梁九(曾用名梁成华)。委托代理人:李小奇,广东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电白县盛大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电强,总经理。被告:电城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何海,镇长。被告:茂名市电白县电城镇海茂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邵燕辉,主任。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廖泽城、彭小太,分别为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九与被告电白县盛大投资有限公司、电城镇人民政府、茂名市电白县电城镇海茂村委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九于2015年5月20日以证据收集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梁九负担。原告梁九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本院退回650元给原告梁九。审 判 长  苏文伟人民陪审员  韩 笑人民陪审员  欧 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慧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