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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延刑初字第288号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于吉林省延吉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吉林省延吉市,现住延吉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对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公诉刑诉(2015)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7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美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8日至2月24日间,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延吉市北山街南侧一楼门市房内在河南街江南公寓3号楼一门市内设置2台捕鱼游戏机、2台鲨鱼游戏机、19台7**游戏机供30余人进行赌博。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2台捕鱼游戏机、2台鲨鱼游戏机、19台7**游戏机。2015年2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延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赌具认定书及照片,账单,检查笔录,身份证明,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免予刑事处罚。二、扣押在案的赌博游戏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许英美人民陪审员  迟传英人民陪审员  李红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朴晟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