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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龙法民一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张楚镇与李旭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楚镇,李旭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汕龙法民一初字第247号原告张楚镇,男,汉族,1976年11月10日出生,住汕头市。委托代理人许洪程,广东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旭璇,女,汉族,1979年2月8日出生,住汕头市龙湖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曾旭生立即付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利息;2.被告李旭璇对曾旭生结欠原告借款3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李旭璇和曾旭生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期间,原告撤回对曾旭生的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一、被告李旭璇应于2015年4月20日付还原告张楚镇150,000元,2015年5月5日前付还原告张楚镇80,000元;二、原告张楚镇放弃本案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2,950元和公告费1,200元,由原告张楚镇负担1,200元,被告李旭璇负担2,950元,被告李旭璇应于2015年5月5日前将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用2,950元付还原告张楚镇。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纪  维  忠代理审判员 林    权人民陪审员 纪  惠  松二○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如龙(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