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知法著民终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广州翔盈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翔盈酒店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著民终字第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翔盈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欧阳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凯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锋、朱宇文,均为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翔盈酒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协会侵害作品放映权、复制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广州翔盈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翔盈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计算为人民币170元,由上诉人广州翔盈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龚麒天审 判 员 庄 毅审 判 员 刘培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戴芳芳书 记 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