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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潘晓飞与程晓港、项晓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晓飞,程晓港,项晓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1730号原告:潘晓飞。被告:程晓港。被告:项晓爱。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晓飞与被告程晓港、项晓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晓飞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童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王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