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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567号原告王某某,女,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许某某,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武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