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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开民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丽华与被告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华,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1502号原告:张丽华,女,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羽,男,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张丽华与被告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丽华、被告委托代理人白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原系被告单位职工,2014年退休。国家规定独生子女给予补助金2000元,但被告一直拖欠至今。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独生子女费2000元。被告辩称,独生子女费不是法院受理范围内,法院不应审理。经审查,原告原系被告单位职工,2014年2月退休。原告因独生子女费事宜到沈阳市铁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不属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该决定,诉讼至法院。本院认为,独生子女费问题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是人民法院受诉范围,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丽华的起诉。已交案件受理费5元,免予缴纳,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雪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