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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崔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20号申请执行人崔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2012)西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2013年1月10日至2015年3月10日抚养费12150元。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义务。经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2013年1月10日至2015年3月10日抚养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巍审判员 郝玉军审判员 周礼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华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