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宁仙仙与伍尔特电子(重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宁仙仙,伍尔特电子(重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3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宁仙仙。委托代理人:徐婷,重庆碧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伍尔特电子(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李渡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栋。法定代表人:Oliverkonz,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宁仙仙因与被申请人伍尔特电子(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伍尔特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1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宁仙仙申请再审称:(一)伍尔特公司以《告知书》终止劳动合同不合法。宁仙仙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伍尔特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二)宁仙仙在伍尔特公司工作期间,每年都加发了“十三薪”,但2013年未发放,一、二审法院未支持宁仙仙“十三薪”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关于伍尔特公司应否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月7日,宁仙仙与伍尔特公司签订了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2011年1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从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本案中,宁仙仙与伍尔特公司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双方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伍尔特公司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经宁仙仙同意,或者宁仙仙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伍尔特公司应当与宁仙仙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在2013年12月31日双方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宁仙仙并没有向伍尔特公司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宁仙仙称,伍尔特公司在向其发出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告知书时,宁仙仙曾口头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因伍尔特公司不予认可,且宁仙仙也无相应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伍尔特公司与宁仙仙之间的劳动合同因到期而终止,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一、二审法院未支持宁仙仙要求伍尔特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关于宁仙仙是否应享受2013年度“十三薪”问题。2013年12月5日,伍尔特公司以其《员工手册》第8.2条奖金、补贴和津贴按照公司的相关政策执行的规定,制定了《伍尔特电子有限公司2013年年终奖发放办法》,该办法规定本办法系公司《员工手册》第8.2条的具体操作办法,职员年终奖是非契约性质的,是否发放职员年终奖金(相当于一个月底薪工资),发放标准及发放细节由管理层在每年年底决定;目的是鼓励职员留任公司,鼓励职员有良好的表现;涪陵的职员必须于2014年1月15日前在职,否则不发放。宁仙仙与伍尔特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在2014年1月15日已经未在职,故宁仙仙不符合领取伍尔特公司2013年度职员年终奖(“十三薪”)的条件,一、二审法院未支持宁仙仙“十三薪”的诉讼请求亦无不当。综上所述,宁仙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宁仙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胡 翔代理审判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甄 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