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执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枝江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祖元、常红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枝江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祖元,常红梅,胡庆平,阮修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执字第00380号申请执行人枝江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团结路34号。法定代表人阮绪洲,董事长。被执行人曹祖元,农民。被执行人常红梅,农民。系被执行人曹祖元之妻。被执行人胡庆平,农民。被执行人阮修芳,农民。系被执行人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10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1208308.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春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