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执字第2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张京学与冯学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京学,冯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执字第2730号申请执行人张京学,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沂水镇。被执行人冯学杰,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张京学与冯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28日审结,该案(2009)沂民初字第1713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冯学杰在沂水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的2012年12月份至2015年5月份的工资收入每月800元,共计30个月24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张京学;继续扣留被执行人冯学杰在沂水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的工资收入每月800元,直至扣足本案案款本金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维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