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终字第0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发与合肥安陆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合肥恒宇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安陆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合肥恒宇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张发,合肥合润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16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安陆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玉兰大道8号3-506室,组织机构代码73496071-3。法定代表人:陆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振东,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宗,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恒宇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上派镇工业聚集区,组织机构代码67093561-4。法定代表人:董世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结彬,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胜,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发。委托代理人:王家济,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合肥合润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石楠路合润环保生产楼,组织机构代码67262347-0。法定代表人王理远,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合肥安陆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合肥恒宇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1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14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4800元,退回合肥安陆轻工机械有限公司17400元、合肥恒宇车辆部件有限公司17400元。审判长 佘敦华审判员 王 雷审判员 王政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中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