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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民三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北京华朗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北京华朗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民三初字第00025号原告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江永,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余威威,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代表人王波,该分行行长。第三人北京华朗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欣荣,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第三人北京华朗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80元,减半收取11040元,由原告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审 判 长  刘乾华审 判 员  黄孝平代理审判员  罗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菁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