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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终字第00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立平与兴隆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社会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立平,兴隆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009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立平。委托代理人许红玉,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隆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法定代表人李廷存。委托代理人刘景瑞。上诉人杨立平与被上诉人兴隆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社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1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立平委托代理人许红玉,被上诉人兴隆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委托代理人刘景瑞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杨立平主张其丈夫张志国生前在被上诉人兴隆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工作期间,因被上诉人兴隆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未给张志国缴纳社会保险,要求被上诉人兴隆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支付张志国医疗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劳保待遇。原审法院在审理程序上遗漏应该参加诉讼的案件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16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冉雪芳审 判 员  薛林儒代理审判员  张喜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段映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