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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上海华友园艺有限公司与上海百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华友园艺有限公司,上海百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974号原告上海华友园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查友。委托代理人杨嘉轩。被告上海百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险峰。委托代理人吴昊。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友园艺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百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华友园艺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燕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廉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