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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民初字第00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华桂兰与王金国、江苏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桂兰,王金国,江苏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民初字第00998号原告:华桂兰。委托代理人:姜本财,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金国。被告:江苏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运河南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王德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宝军、钱晶,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鼓楼南路55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桂兰与被告王金国、江苏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辉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