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黔法民初字第02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2500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73年8月,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费明夏,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唐某某,女,生于1977年4月,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经审查后发现唐某某在此之前已向本院起诉要求与王某某离婚,且该案本院已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因属于同一案件,现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原告王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0元予以退回。代理审判员  李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