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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小兰与章文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兰,章文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136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兰,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章文魁,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张小兰与被执行人章文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制作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284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67923.25元及逾期违约金,并承担执行费919元。执行中查明,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章文魁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此事实申请人予以认可并同意本案做本次程序终结处理。依照有关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2844号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利顺审判员  徐 琛审判员  左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