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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段佐超与陈锋、李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896号原告段佐超,男,汉族,居民,内江市市中区人。被告陈峰,男,汉族,村民,内江市东兴区人。被告李付英,女,汉族,村民,内江市东兴区人。原告段佐超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起诉被告陈峰、李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陈锋向原告段佐超借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将案件线索移送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处理,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已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法(2011)336号)《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段佐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康审 判 员  陈 刚人民陪审员  刘跃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维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