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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字第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郭晓松与彭健、倪娜、荥经县永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297-1号申请执行人郭晓松。被执行人彭健、倪娜、荥经县永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5794号民调解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倪娜名下登记的位于成都高新区**号房屋(权**、138.3平方米)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彭健名下登记的川**“宾利欧陆”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秀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