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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龙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291号原告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吴仕忠,三江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程村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被告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某负担。审判员  赵海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赖美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