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725号原告周某某。被告熊某某。本院在审理周某某诉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撤诉费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郝春福审判员罗立人民陪审员刘时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胡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