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民二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与孟祥彬、王伯秋、武凤文、孟素岩、张维家、孟令梅、王利军、李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孟祥彬,王伯秋,武凤文,孟素岩,张维家,孟令梅,王利军,李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0012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负责人:冯勇。被告:孟祥彬。被告:王伯秋。被告:武凤文。被告:孟素岩。被告:张维家。被告:孟令梅。被告:王利军。被告:李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诉被告孟祥彬、王伯秋、武凤文、孟素岩、张维家、孟令梅、王利军、李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内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晓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