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民初字第0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1008号原告黄某某,男,1984年3月23日生。被告龚某某,女,1984年4月9日生。原告黄某某(下称原告)诉被告龚某某(下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爱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爱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章文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