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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五终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赵尚与阎志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阎志超,赵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五终字第6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阎志超。委托代理人张永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尚。上诉人阎志超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2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阎志超生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阎志超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阎志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阎志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琰审 判 员  牛珍平代理审判员  赵玉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侯 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