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峰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赵刚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邯峰刑初字第57号公诉机关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9日永年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峰峰矿区看守所。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以峰检公诉刑诉(2014)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利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2014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甲(已婚)通过百姓征婚网与秦燕敏相识,并谎称自己叫李卫,离异,武安人。2014年3月21日,赵某甲带秦燕敏到峰峰矿区彭城镇耐火厂十字路口找受害人索小波买车;后赵某甲以试驾为由,将索小波的一辆长安奥拓汽车骗走。经鉴定,该汽车的价值为14500元,已返还。2、2014年6月8日,被告人赵某甲(已婚)通过百姓征婚网与受害人曹某相识,并谎称自己叫XX,离异,在复兴区建设银行工作,两人遂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6月29日,在峰峰矿区新市区滨河西路,赵某甲趁曹某买东西之际,将曹某的2万元现金和一部三星note2手机骗走。经鉴定,手机价值1092元,已返还。现金部分返还。3、2014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甲(已婚)通过百姓征婚网与石书华相识,并谎称自己叫XX,邢台南河县人,在邢台钢厂工作。2014年5月25日,赵某甲带石书华到邢台市清河县连庄镇马二庄赵被害人张某车,后赵某甲以试驾为由,将张春浩的一辆长安奥拓mini奔奔汽车骗走。经鉴定,该汽车价值26140元,已返还。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诈骗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赵某甲定罪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1、2014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甲(已婚)通过百姓征婚网与秦燕敏相识,并谎称自己叫李卫,离异,武安人。2014年3月21日,赵某甲带秦燕敏到峰峰矿区彭城镇耐火厂十字路口找受害人索小波买车;后赵某甲以试驾为由,将索小波的一辆长安奥拓汽车骗走。经鉴定,该汽车的价值为14500元,已返还。2、2014年6月8日,被告人赵某甲(已婚)通过百姓征婚网与受害人曹某相识,并谎称自己叫XX,离异,在复兴区建设银行工作,两人遂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6月29日,在峰峰矿区新市区滨河西路,赵某甲趁曹某买东西之际,将曹某的2万元现金和一部三星note2手机骗走。经鉴定,手机价值1092元,已返还。现金已返还。3、2014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甲(已婚)通过百姓征婚网与石书华相识,并谎称自己叫XX,邢台南河县人,在邢台钢厂工作。2014年5月25日,赵某甲带石书华到邢台市清河县连庄镇马二庄赵被害人张某车,后赵某甲以试驾为由,将张春浩的一辆长安奥拓mini奔奔汽车骗走。经鉴定,该汽车价值26140元,已返还。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的家属赔偿被害人曹某的损失7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与辨认笔录,证人证言,价格鉴定报告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到案证明,被告人赵某甲的社会调查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财物价值617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的家属赔偿被害人曹某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7年1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林人民陪审员 柴晓晓人民陪审员 黄 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蔺瑞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