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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08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李逢宾与李广、王莲等民间借贷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逢宾,李广,王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832-2号原告:李逢宾,男,195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杜宝安,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广,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王莲,女,1976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同上。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逢宾与被告李广、王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向受送达人李广、王莲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故根据案件情况,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王旭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