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田民一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兰慧登与兰树磊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212号原告兰慧登,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国政,田林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兰树磊,农民。原告兰慧登诉被告兰树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兰慧登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慧登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慧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兰慧登承担。代理审判员杨凤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黄尚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