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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民终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子昂、刘学会与吴洁、李远敏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子昂,刘学会,吴洁,李远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民终字第2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子昂,男,生于1966年2月1日,汉族,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学会,女,生于1967年1月2日,汉族,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何友成、王成双,均系重庆市荣昌县峰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洁,女,生于1981年10月11日,汉族,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委托代理人向来辉,四川中豪(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远敏,女,生于1993年7月5日,汉族,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委托代理人李子帮,男,生于1967年9月21日,汉族,��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上诉人李子昂、刘学会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2014)叙永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子昂、刘学会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子昂、刘学会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子昂、刘学会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石正秀审判员 王文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