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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与张伟、武汉市华顶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张伟,武汉市华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10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负责人董国飞,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乐,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伟。被告武汉市华顶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诉被告张伟、武汉市华顶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惠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佩武 百度搜索“”